新证券法(新证券法st规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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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九:证券法的灵魂之信息披露

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新《证券法》)在第五章新设“信息披露”专章,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,更加系统、明确地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。

新证券法设信息披露制度专章,明确了证券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划分,体现了国家监管机构约束董监高行为、保护投资者的决心。

法律客观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,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。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二: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

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管理机构,公司的组成,公司的 股东权利 等等内容。

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,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《证券法》、《公司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,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《证券法》《公司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:没有这方面的规定。 新法: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,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,或者公开发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,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。

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三:短线交易的规制

短线交易的界定短线交易一般是指“特定主体在法定期间内,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,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

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客体范围。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公司范围。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。

一是,对短线交易主体认定执行“实际持有”标准。实践中,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、董监高利用近亲属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短线交易,规避原《证券法》对主体范围的规定。

上市公司、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持有或者通过协议、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。

经深入研究,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,证监会依据《证券法》授权,拟明确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规则。

所谓非常规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换、债转股或企业合并等以换发新的股票等非现金方式实行的交易。证券交易中的常规交易属于短线交易法调整的范畴,因此常规交易行为可以构成短线交易,自无异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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